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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汾民初字1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8-12-24

案件名称

王三安与汾西县僧念镇涧子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三安;汾西县僧念镇涧子里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汾民初字147号   原告:王三安,男,汉族,1967年8月15日出生,汾西县人。   被告:汾西县僧念镇涧子里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三安诉被告汾西县僧念镇涧子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三安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三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9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王三安承担。审 判 员马华平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武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