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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执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秦登明与谭家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登明,谭家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镇执字第00137号申请执行人秦登明,男。被执行人谭家文,男。申请执行人秦登明与被执行人谭家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3)镇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谭家文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3.7万元的赔偿义务,权利人秦登明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谭家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谭家文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不向本院报告财产,故此我院于2013年8月13日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同日,被执行人谭家文给付了案件标的款14000元,同月21日给付了下剩的标的款23000元,共计37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秦登明已全部领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申请费455元由被执行人谭家文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王运清审判员 陈丽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