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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一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561号原告李某甲,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告李某乙,女,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康彦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丁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