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甲与李甲、陈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李甲,陈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支公,王×,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黄民初字第408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潘甲。委托代理人:潘乙。被告:李甲。被告:陈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号。负责人:李乙。被告:王×。被告: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3973028-7,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海南路××楼。负责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李甲、陈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支公司、王×、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王×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丁毅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卢瑾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