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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87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庞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庞吉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