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87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庞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庞吉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