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096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上海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合肥市雅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960-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亭公路****号。法定代表人周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市雅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双墩路。法定代表人夏恩法,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雅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二(商)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市雅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合肥市雅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2849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