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7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申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爱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申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爱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7007号原告上海申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姚志坚。委托代理人陈伟君,男。委托代理人张东东,男。被告潘爱莉,女,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徐佳卿,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申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爱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04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方 敏代理审判员 顾琳妍人民陪审员 吴梅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