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黄志荣诉茂名市腾飞越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荣,茂名市腾飞越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310-1号原告:黄志荣,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兴元,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腾飞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油城七路南庄大福岭村1号502房。法定代表人:张宗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红军、林宇鹏,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荣诉被告茂名市腾飞越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荣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荣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志荣负担。审判员  赖文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车燕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