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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执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王飞与张转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张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656号申请执行人:王飞,男,1987年5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转,女,1989年7月22日生,汉族,王飞申请执行张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6月17日做出的(2013)明民一初字第01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转在银行有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转在银行的存款1373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新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