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易元和与陈国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713号原告:易元和,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公民身份号码:×××771X。被告:陈国洪,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630。原告易元和诉被告陈国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伯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后,于2013年8月19日向原告开具《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注明:“你方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整,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本人于2013年8月19日签收了上述通知书。原告收到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应裁定其按自动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易元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伯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