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兵山与崔现轻、崔现仲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兵山,崔现轻,崔现仲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陈兵山,男,194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崔现轻,男,1961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崔现仲,男,1968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兵山与被告崔现轻、崔现仲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自愿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兵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兵山撤回对被告崔现轻、崔现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陈兵山负担。审判员 李晓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