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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乳执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1267号申请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乳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现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少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明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