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一终字第010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陕西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清洗中心与高俊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文,陕西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清洗中心,高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1064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郭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清洗中心,住所西安市雁塔区翠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沈万军,主任。委托代理人安卓,陕西华宝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高俊。上诉人郭文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清洗中心及原审被告高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文于2013年8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文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郭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国强审 判 员 姜亦君代理审判员 张安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