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麟民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惠永峰与麟游县顺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麟游县顺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麟民初字第00166号原告惠某某,男。被告麟游县顺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与被告麟游县顺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林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