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初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572号原告张某某,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伟东,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07年,我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相恋,2007年10月26日,双方在渭南市临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我与被告王某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因夫妻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常发生争吵。2009年3月,被告王某因家庭小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后离家外出,至今没有再回过家,也无法联系。现在,原告到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被告王某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认识后,2007年10月26日双方在渭南市临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2009年3月份左右,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王某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且下落不明。2013年2月20日,原告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本案在审理中,被告王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王某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对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以上事实有1、结婚证一份,可证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2、贵州省赫章县松林坡白族彝族苗族乡钱家寨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翁洪举、路言斌与被告王某三嫂邓会的谈话笔录一份和原告当庭陈述的庭审笔录,可证被告王某现在下落不明的事实;3、渭南市临渭区官道镇井家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和证人杨军平的证言一份及其当庭陈述,可证被告王某自2009年3月份左右与原告张某某发生争吵后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的事实。以上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某自2009年3月份左右与原告张某某争吵后外出至今未归,导致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双方分居已超过两年,加之原告张某某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足证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准许。因被告王某下落不明,共同财产及其它事项无法查明,待被告王某出现后双方可另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原告张某某其余之诉,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300元及公告费,均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云 海代审 判员  韦 平人民陪审员  武永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珏 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