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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杭州建筑构件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建筑构件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645号原告:杭州建筑构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来连毛。委托代理人:董政刚,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峻。原告杭州建筑构件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文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