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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玉林与余铭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林,余铭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林,女,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余铭扬,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霍民一初字第012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铭扬在5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铭扬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余铭扬妻子岳加林在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邵岗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铭扬妻子岳加林在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邵岗信用社的存款47047元。(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威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