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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907号原告刘某,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韩俊霞,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璐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淑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