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蔺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张明冲与古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冲,古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古蔺行初字第14号原告张明冲,男,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委托代理人吴昌军,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王运,大队长。原告张明冲与被告古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原告张明冲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于2013年8月27日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明冲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明冲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冲负担。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罗 红人民陪审员 孙光荣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