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执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李永和、李义宽与郝忠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和,李义宽,郝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148号申请人李永和,男,汉族,农民。申请人李义宽,男,汉族,系李永和之子。被执行人郝忠玲,男,汉族,农民。李永和、李义宽与郝忠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中民一终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郝忠玲赔偿李永和、李义宽55562.79元(已付1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8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郝忠玲一次性向李永和、李义宽支付赔偿款30000元,剩余赔偿款24562.79元、案件受理费378元申请人李永和、李义宽自愿放弃不再请求执行。上述赔偿款申请人已全额领取,执行费750元由被执行人郝忠玲承担。本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中民一终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汪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