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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28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与被告肖友寿、满家艳、满加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8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负责人王德国,行长。委托代理人杜昌勇,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法律专干。被告肖友寿,男。被告满家艳(系被告肖友寿之妻)。被告满加菊,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诉被告肖友寿、满家艳、满加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鲜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