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刑一终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蒋敏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二 审 裁 判 文 书 ( 稿 纸 ) 拟 稿 人 武 文 芳 拟 稿 时 间 2 0 1 3 年 8 月 2 7 日 案 号 ( 2 0 1 3 ) 深 中 法 刑 一 终 字 第 6 1 7 号 案 由 上 诉 人 蒋 敏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原 审 法 院 龙 岗 法 院 主 审 人 武 文 芳 合 议 庭成员周永鹰李生荣书记员李月娥合议庭成员签名立案时间2013年7月23日合议时间2013年8月27日合议庭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审判长 审核庭领导审核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3)深中法刑一终字第617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男。辩护人骆某某、刘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2)深龙法刑初字第419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查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6月2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蒋某在坪山新区XX四路XX工业园宿舍区饭堂与饭堂小卖部老板舒某某发生争执,进而引发打斗。期间,被告人蒋某将被害人舒某某推倒在地,致被害人舒某某后脑着地受伤。舒某某送医院抢救后,于2012年7月7日死亡。经鉴定,舒某某符合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原判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物证(1)提取笔录,证实提取10元假币一张、被告人被打坏的眼镜一副。(2)情况说明(XX科技公司出具),证实监控于6月25日故障,至今(6月28日)未修复。(3)证明(XX厂出具),证实两处监控因线路故障于6月25日已坏,至9月27日仍未维修。(4)通报(XX厂出具),证实保安员纪某新因旷工已对其作自动离职处理。2、证人证言(1)证人向某珍(被害人妻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6月28日10时30分许,一员工到其经营的XX工业园宿舍区饭堂门口的小卖部买东西,之后给了其老公10元钱,其老公说钱有问题不收,男子就说是其昨天找给他的,之后就与其老公吵了起来。男子拿起桌上一瓶饮料打其老公,其老公就还手打了男子脸上一拳,把男子的眼镜打到地上摔坏了,男子双手从正面将其老公推倒在地,其在旁边叫打死人了,其老公从地上爬起来就想拉住那名员工不让他走。他们就这样互相拉扯出了小店外面,那名员工突然用双手用力从正面推了其老公一下,其老公就被他推倒了,当时是后脑勺着地,之后保安就过来了。推倒其老公后那男子还想过来但被物管的保安拦住了。证人向某珍辨认出蒋某就是将其老公推倒在地的男子。(2)证人廖某友(保安)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6月28日11时许,其在食堂做事,听到旁边小店的大嫂喊打架了,其和杨某志、石某平快步跑了出去,看到厂里的一名男同事用手从正面将小店老板推倒在地,其就上前拦住该男子,男子称被冤枉了,谁受得了。后来把店老板扶到物业办公室,店老板说他头晕、想吐,就把他送到了医院。其没看到老板打男子,因为出来刚好看到老板被推。两处监控录像在今年6月25日就坏掉了。当时那名员工在前,店老板在后面想拉住他,员工就转身推倒店老板。其在店老板后面,视线被挡,只看见那名员工单手推倒店老板,另一手被挡看不见干什么。店老板被推倒后,其就上前阻拦那员工,那名员工还想往前冲,被他们拦下了。证人廖某友辨认出蒋某就是将店老板推倒在地的男子。(3)证人石某平(保安)证言,证实听见老板娘大叫“打人了”、“打死人了”之类的话,其与杨某志、廖某友跑去看,杨、廖二人跑在前,其在后,其跑到现场时见老伯已倒地,其与杨扶起老伯,打人者与老板娘在商店门口不知说什么。商店门口正好有一个监控镜头,不过已经坏了很久了,不能用了。其没有看到两人打架的过程。(4)证人杨某志(保安)证言,证实其同事说好像有人打架,其三人出去看。其到门口时小店老板躺在地上,廖某友就让其与石某平把小店老板扶起来。其没看到打架过程。没有监控。3、被告人蒋某供述和辩解2012年6月28日12时许,其去XX工业园宿舍区饭堂门口的小卖部买东西,给了被害人钱,但被害人说钱有问题不收,其称钱是昨天他老婆找给其的10元,后其就与被害人及他老婆理论。其很恼火,就将两瓶刚买的饮料摔在地上,被害人就过来打其,将其眼镜打坏。其在用手挡他的过程中将他推倒两次,一次是在小店里,其将被害人推倒,被害人又站起来继续打其,其跑出小店,被害人又追出来打其,其无处可逃,于是用手推了他一下,他又倒在地上,头也撞在地上,这一次他没有再站起来,躺在地上。后物业保安员将二人带到办公室。保安将他们带回办公室后,向他们了解事情经过,后那保安说要去看当时的监控镜头,他出去看监控时,其就在办公室里等,过了几分钟他回来也没说看了监控,就说让他们自己解决。后被害人就被送到医院。被告人蒋某辨认出被害人就是其推倒的人。4、鉴定意见诊断: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枕骨骨折,枕部头皮血肿。被害人舒某某符合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5、勘验、检查笔录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蒋某无视国家法律,因琐事争执推倒被害人,致被害人后脑着地受伤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提交并当庭质证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不能证实被告人蒋某与被害人舒某某有过互相殴打,也不能证实被告人蒋某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其仅是用手推了被害人一把致使被害人后脑着地受伤死亡,其主观上应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由于被告人蒋某的推搡行为致使被害人摔倒并造成其重伤死亡,是被告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因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本案案情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蒋某上诉提出,1、证人笪某在一审庭审时出庭作证称多次听保安说亲眼见到了监控视频中被告人蒋某被受害人殴打,其辩护人也多次申请调取本案的关键证据现场监控视频,一审法院未调取就进行了判决;2、受害人不依不饶追打其,因其眼镜被打坏,本能地抵挡受害人的殴打,加之脚下滑,重心不稳,而造成了受害人摔倒的结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且属情节较轻的情形;3、其归案后主动坦白案情,认罪态度好。综上,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在三年以下量刑。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遗漏了关键证据案发现场的视频资料;2、上诉人蒋某既没有故意伤害受害人的主观故意,也没有过失致人死亡的疏忽大意,受害人死亡是多种原因造成的;3、上诉人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至多属于防卫过当;4、上诉人蒋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采用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经本院审理并未发生变化,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蒋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上诉人蒋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在本案中,多名保安员均证实现场监控已坏了很久,XX科技公司亦对现场监控因故障不能使用进行了说明,虽然证人笪某在一审庭审时称听他人讲曾有人看到过现场监控视频,但其证言并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且与在案证据相矛盾,原判对此未予采信并无不当,上诉人蒋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证人向某珍、廖某友、石某平、杨某志的证言与上诉人蒋某的供述相互印证,结合鉴定意见等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蒋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在双方推搡过程中,上诉人蒋某将被害人推倒在地,致被害人后脑着地受伤死亡的事实,上诉人蒋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蒋某作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蒋某没有过失致人死亡的疏忽大意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蒋某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属情节较轻的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根据上诉人蒋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对其决定刑罚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蒋某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周永鹰审判员武文芳代理审判员李生荣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月娥(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