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紫民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300号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300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平利县人。被告郑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杨某某自愿承担。审 判 长 何 明人民陪审员 吴秀祥人民陪审员 王永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继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