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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民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300号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300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平利县人。被告郑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杨某某自愿承担。审 判 长  何 明人民陪审员  吴秀祥人民陪审员  王永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继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