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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弋民一初字第0050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奚荣与李立平、郑娟不当得利纠纷简转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荣,李立平,郑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弋民一初字第00508-1号原告:奚荣,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委托代理人:郑宋华,芜湖市陶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立平,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被告:郑娟,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原告奚荣诉被告李立平、郑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均无法向被告李立平、郑娟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现本院依法向被告李立平、郑娟公告送达上述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认为,本案原定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根据本案之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方向明人民陪审员  陈为一人民陪审员  邢亚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新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