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63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犯抢劫罪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6358号罪犯孙某某,男,1976年11月30日生,汉族,安徽省和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7日以(2000)巢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孙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八千元。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5日以(2000)皖刑终字第6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008年1月、2011年5月先后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二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3年7月2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9月至2013年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潘常青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