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40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李海瓯与黄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瓯,黄克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404-1号原告:李海瓯。被告:黄克松。原告李海瓯诉被告黄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40元,减半收取897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970元,由原告李海瓯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守票人民陪审员  黄金华人民陪审员  吕小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建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