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刘龙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094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被执行人刘丙。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刘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1)开民一初字第19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某乙、刘丙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丙银行存款人民币8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文 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龙秀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