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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路向峰与范广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向峰,范广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路向峰被执行人范广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向峰与被执行人范广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1)庆西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范广银向原告路向峰给付现金20000元,承担索款费用3000元;2、案件受理费428元,由被告范广银承担。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路向峰与被执行人范广银于2013年3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范广银每月以其工资偿还申请执行人路向峰欠款23428元。3月6日,本院以(2013)庆西执字第14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恢复执行中,被执行人范广银一次性已履行应执标的额23428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1)庆西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