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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树金与被告戴进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金,戴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沈铁西民三初字第458号原告:李树金。被告:戴进。原告李树金与被告戴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树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树金诉称,原告于2009年3月22日、2009年9月8日分两次借给被告25万元,但被告拒不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戴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9年3月22日借给被告20万元,于2009年9月8日借给被告5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两份借条,但被告一直未能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原告提供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能及时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未约定利息,应视为无息借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树金欠款25万元;二、驳回原告李树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戴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昊澜审 判 员  舒国富人民陪审员  张伟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茵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