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0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高确云与成都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确云,成都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010号原告高确云。委托代理人王广宝。委托代理人杨光斌。被告成都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正丽,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受理原告高确云与被告成都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确云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确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确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高确云承担。审判员 谢 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