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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陈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陈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段某某,女,住陕西省永寿县药厂路。被告陈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药厂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陈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以无法找到被告,愿意在找到被告后向法院另行起诉,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段某某承担。审判长  荔智高审判员  杨修仓审判员  田蓉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艺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