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陈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陈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段某某,女,住陕西省永寿县药厂路。被告陈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药厂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陈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以无法找到被告,愿意在找到被告后向法院另行起诉,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段某某承担。审判长 荔智高审判员 杨修仓审判员 田蓉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艺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