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宋淑莉与被告东营市城市管理局与被告东营市傲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淑莉,东营市城市管理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802号原告宋淑莉,女,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周军,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东营东城辽河路15号。法定代表人郭新民,局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南、太行路西紫升大厦。代表人李坤明,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代表人李亚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淑莉与被告东营市城市管理局、被告东营市傲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淑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淑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秋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秋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