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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泽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岭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审核: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份数:6份拟稿人:拟稿单位:泽国法庭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泽民初字第290号原告:王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干军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彬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