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那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韦德夫与被申请人左华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那执字第25号韦德夫,男,1951年11月14日生,现住那坡县城厢镇新街**号。左华,男,1964年1月1日生,现住那坡县城厢镇永乐村那电屯。申请执行人韦德夫与被执行人左华债权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左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左华已经案《执行通知书》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2013)那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那执字第25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隆 兵执 行 员 农肯超人民陪审员 XX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汉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