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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汤民三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天生与汤阴县伏道镇寺台寺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民三初字第114号原告李天生,男。委托代理人李春艳,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阴县伏道镇寺台寺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生与被告汤阴县伏道镇寺台寺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天生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天生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天生负担。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