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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南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明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南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明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南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王明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明安,男,1971年6月12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南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明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南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明安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南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民审 判 员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