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刑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陈守凤、常亮、兰英华与王桂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守凤,常亮,兰英华,王桂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梨刑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陈守凤,女,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农民。申请执行人常亮,男,汉族,1985年7月10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兰英华,女,汉族,1930年3月10日出生,无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桂田,男,汉族,1955年1月2日出生,,农民,住四平市孤家子镇三塔分场。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四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业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知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