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定法执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卫某与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某,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535号申请执行人卫某。被执行人沈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017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沈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卫某材料款人民币119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件款119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