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睢民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诉被告朱光明、张长红、朱国安、朱文礼、申红峰、李雪红、申玉峰、何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朱光明,张长红,朱国安,朱文礼,申红峰,李雪红,申玉峰,何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睢民金初字第1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委托代理人宋安彬,男,1962年12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孙永罡,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光明,男,1983年5月18日生。被告张长红,女,1982年5月2日生。被告朱国安,男,1971年9月25日生。被告朱文礼,男,1959年10月7日生。被告申红峰,男,1978年4月14日生。被告李雪红,女,1979年11月13日生。被告申玉峰,女,1976年7月23日生。被告何涛,男,1980年2月8日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支行(简称睢县邮政银行)诉被告朱光明、张长红、朱国安、朱文礼、申红峰、李雪红、申玉峰、何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于2013年8月27日依法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宋安彬、孙永罡到庭参加了诉讼,八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22日在三、四、五、六、七、八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下,第一被告在我处借款本金40000元,并签订有借款合同和联保协议、个人担保书,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生效后第一被告归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和利息自2013年3月份后不再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违犯了约定的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根据合同约定收回下余借款本金35777.44元和利息1883.28元(截至2013年6月13日)。因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系夫妻关系,一并要求第二被告承担归还借款责任,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八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第一、二被告的户籍证明,以此证明其身份。2、借款申请表、借款合同、放款通知单、借据,以此证明第一被告借款的事实。3、联保借款申请表、联保协议书、联保合同的说明、个人担保的说明,以此证明三至八被告担保的事实。4、借款结算试算单,以此证明第一被告借款的事实。八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朱光明与张长红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22日朱光明与朱国安、朱文礼互为联保,在申红峰、李雪红、申玉峰、何涛个人担保下在原告处借款本金4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联保协议和个人担保书,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生效后被告朱光明仅归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和利息,自2013年3月后不再归还借款,原告要求根据合同约定收回下余借款本金35777.44元及利息1883.28元。本院认为:被告朱光明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按时归还借款。张长红与朱光明系夫妻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力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原告要求张长红与朱光明共同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国安、朱文礼、申红峰、李雪红、申玉峰、何涛为其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签订有担保协议,原告要求朱国安、朱文礼、申红峰、李雪红、申玉峰、何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也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光明、张长红应予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777.44元及利息1883.28元(利息算至2013年6月13日,之后利息至付清款止)。二:被告朱国安、朱文礼、申红峰、李雪红、申玉峰、何涛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20元由八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红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