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兴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兴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1263号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杨兴树,男。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与杨兴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信用联社于2013年8月15查明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兴树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信用联社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信用联社尚有本金16700.00元及有关利息债权没有实现。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部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德道审 判 员 姚菊花代理审判员 蒲川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