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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林某与李某、严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廖明明,荔浦县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被告:严某,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林某诉被告李某、严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林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韦华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