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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99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杰与重庆元合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杰,重庆元合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992-2号原告:高杰。委托代理人:刘霓虹,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元合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39号庆泰大厦10楼,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刘元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五洲,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杰与被告重庆元合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高杰的申请,作出了(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992-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重庆元合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天星桥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重大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的存款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被告重庆元合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财产置换申请,请求以重庆元合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北区悠哉悠宅小区地下车库负一层、负二层的共计170个车位置换已被本院查封的重庆元合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元合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重庆元合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天星桥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重大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的存款的冻结。(账号及金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廖鸣晓代理审判员  朱华惠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译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