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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申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浙江万众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浙江万众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申字第1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浙江万众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敷洪。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英明。委托代理人:李忠。再审申请人浙江万众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上溪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浙江万众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万众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张旭良审 判 员  张燕燕代理审判员  梁 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