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法执字第58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月英与被执行人郭赞德、杨恢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月英,郭赞德,杨恢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法执字第587-1号申请执行人邓月英。被执行人郭赞德。被执行人杨恢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江民一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赞德在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井信用社账号17×××69内存款¥157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富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