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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公执字第85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东莞市佳景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佳景纸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玉毅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张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公执字第859-2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佳景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蔡玉清。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玉毅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法定代表人张玉凤。被执行人张玉凤。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佳景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玉毅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张玉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玉毅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张玉凤所有的相应价值305789.5元及利息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燕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粤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