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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李中杭与章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章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李中杭;章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章行初字第9号原告李中杭,男,193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王家才,男,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章丘市府前街西首路南。法定代表人袁乃杰,男,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健,男,该单位村镇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宏,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中杭要求被告章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达到诉讼目的为由,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费25元,由原告李中杭负担。审 判 长  巩传江审 判 员  张 莲人民陪审员  景义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