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39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高玉琼、尚燕丽、尚小菊与尚安琼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琼,尚燕丽,尚小菊,尚安琼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3977号原告:高玉琼,女,生于1951年9月11日,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尚燕丽,女,生于1973年5月24日,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尚小菊,女,生于1980年1月1日,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代理人:罗彩明、敬小英,绵阳市涪城区正义法律服务所。被告:尚安琼,女,生于1954年2月5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蒲泽兴,四川锐泰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琼、尚燕丽、尚小菊诉被告尚安琼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琼、尚燕丽、尚小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玉琼、尚燕丽、尚小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琼、尚燕丽、尚小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婕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益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