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一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高艳诉被告陕西省汽车贸易公司、陕汽贸上海大众4S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陕西省汽车贸易公司,陕汽贸上海大众4S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670号原告高艳,女,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海军,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汽车贸易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139号。法定代表人赵秦洲,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陕汽贸上海大众4S店,住所地西安市三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疏导线付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艳诉被告陕西省汽车贸易公司、陕汽贸上海大众4S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汽车贸易公司派其工作人员称陕汽贸上海大众4S店与陕西省汽车贸易公司上海汽车销售服务分公司是同一单位,地址相同,该分公司在工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故原告高艳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9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高艳负担1015元。审判长 祝西安审判员 孙晓凤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