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38)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明,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固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李书明,男,汉族,1954年4月出生,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宫村镇北公由村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书明申请执行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固安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固劳人仲裁字(2012)第14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书明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固安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固劳人仲裁字(2012)第148号裁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玉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晖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固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杨天轮,男,1986年8月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固安县固安镇东位村。被执行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天轮申请执行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固安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固劳人仲裁字(2012)第14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天轮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固安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固劳人仲裁字(2012)第149号裁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牛玉文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赵晖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固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赢新,女,汉族,1971年2月出生,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固安镇东位村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赢新申请执行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固安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固劳人仲裁字(2012)第15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赢新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固安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固劳人仲裁字(2012)第155号裁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牛玉文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赵晖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固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薛玉荣,女,汉族,1961年11月出生,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宫村镇北公由村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薛玉荣申请执行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固安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固劳人仲裁字(2012)第15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薛玉荣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固安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固劳人仲裁字(2012)第153号裁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牛玉文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赵晖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固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华学艳,女,汉族,1971年2月出生,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宫村镇北公由村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学艳申请执行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固安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固劳人仲裁字(2012)第15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学艳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固安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固劳人仲裁字(2012)第154号裁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牛玉文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赵晖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固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59年10月出生,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宫村镇西徐村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申请执行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固安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固劳人仲裁字(2012)第15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于2013年2���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固安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固劳人仲裁字(2012)第150号裁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牛玉文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赵晖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固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刘金章,男,汉族,1956年6月出生,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宫村镇北公由村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金章申请执行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固安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固劳人仲裁字(2012)第15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金章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固安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固劳人仲裁字(2012)第151号裁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牛玉文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赵晖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固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马书新,女,汉族,1958年12月出生,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宫村镇大杨先务村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书新申请执行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固安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固劳人仲裁字(2012)第15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书新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固安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固劳人仲裁字(2012)第152号裁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牛玉文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赵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