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民初字第33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胡正伟与林昌功、林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正伟,林昌功,林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3324号原告胡正伟。委托代理人胡正帅。被告林昌功。被告林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正伟与被告林昌功、林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正伟撤回对被告林昌功、林永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珊珊 来自